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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清障救援服务收费10月起由分段收费改为基价加里程计价收费
商报讯(记者 林峰)商报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将现行公路清障救援分段收费改为按基价加里程计价收费,就我省公路(含高速公路、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省物价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至9月13日。在正式稿出台后,该通知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通知指出,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系指合法经营企业在对故障车辆、事故车辆实施救援时收取的费用。我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其次,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附表,表中标准为最高限价,不得上浮,下浮不限,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包括受车主(司机)委托,搬运、倒装、清理车辆所载货物等收取的费用,由交通救援企业和车主(司机)协商议定。
通知还指出,在清理规范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停车场停放的收费行为方面,根据国家发改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关于“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的精神,各市县要进一步清理规范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停车场停放的收费行为,严格控制收费标准水平,减轻车主负担。收费标准的制定应把握从低原则,为了规范全省收费,省物价局制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停放车场收费上限指导价,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超过指导价标准范围内制定本地收费标准。
通知要求,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交通清障服务企业应严格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和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关于交通事故、故障和违章车辆拖曳作业及停放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234号)同时废止。